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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4-02-17 19:18:12 |   作者: 服务案例

  近日,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在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施工程保函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明确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保函的形式、期限等具体实际的要求以及工程保函示范文本。

  《征求意见稿》指出,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市和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含本市上报国家审批、核准的项目),全面推行以工程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

  工程保函包括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和担保保函。工程保函应遵守“先行赔付、后续追偿”的赔付原则,与现金具有同等效力。对已采用现金提交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允许中标人用符合要求的工程保函置换。

  《征求意见稿》要求,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可以采用现金、工程保函、现金与工程保函组合的形式提交各类工程保证金,不得限定只能采用某一种方式缴纳保证金。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含其中的合同条款)中明确工程保函的形式、期限等具体要求及工程保函示范文本,明确要求工程保函申请人提交的工程保函要严格执行工程保函示范文本,不得对工程保函示范文本中的实质性内容做修改。

  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牵头制定投标保函示范文本,并负责投标保函在执行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市级住房城乡建委、交通、水利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牵头制定行业履约、工程质量保函示范文本,并负责履约、工程质量保函在执行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和银保监局负责加强对金融机构经营和服务行为的监管,指导金融机构合法合规开展相关业务。

  各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保函运用各方的监督管理,通过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引导工作,积极稳妥推进投标、履约、工程质量保证等工程保函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工作。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为工程保函的推广运用提供便利。

  《征求意见稿》还要求,工程保函的开立人应当是具有相应资格的银行、保险机构和融资担保公司,其信用资质、履约能力、担保能力、赔付流程、安全保密等应符合工程保函业务条件。工程保函开立人开具的工程保函应合法合规,符合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满足招标文件约定要求。工程保函开立人应当充分保障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在收到受益人的书面付款通知和相关材料后,对资料齐全、符合理赔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先行履行赔付义务后再向申请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