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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我市10起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2024-04-04 15:09:52 |   作者: 耐高温工程材料

  为持续强化安全生产非法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实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市应急管理局曝光一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2023年3月13日,沭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某制衣有限公司开展专项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1名电工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2.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日,泗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某铝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未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具体隐患有:喷粉线泄爆口未导向室外、喷粉线只有重力沉降室除尘、喷粉车间防爆电器安装不规范、轮毂打磨车间防爆电器安装不规范、喷涂车间使用可燃材料来分隔、危化品仓库门口未安装静电消除器等。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9日,泗洪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生命通道”专项执法行动,对江苏某纺织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问题:1.公司电工孙某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2.生产车间的锁钉区南侧和缝制四组北侧的安全出口锁闭。

  以上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4.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该公司安全员宋某某人民币0.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23日,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双随机”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和查阅公司台账资料,发现该企业存在破坏必然的联系生产安全的防护设施(生产车间3台成型机行的程开关损坏)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4.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10日,市洋河新区洋河镇执法人员对宿迁市某装饰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问题:1.拒不依规定报告空压机储气罐超压较大以上安全风险(企业涉及设置在3人以上作业场所(刨切车间)的空压机储气罐,按照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目录属于“空压机储气罐超压(0314)”);2.厂区存放压力氧气瓶、液化气瓶等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防倾倒安全措施的;3.刨切车间一处南侧大门出口堆放板皮未保持通畅。

  以上行为分别违反了《江苏省工业公司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江苏省工业公司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4.8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该公司安全生产主管人员杨某某人民币1.1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13日,苏宿园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对宿迁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可燃气体报警器控制器电源被切断,恢复供电后显示故障;2.配电房内无绝缘手套等绝缘工具;3.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消防管理职责,并未对承租单位做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4.应急预案未参照有关标准制定,缺少应急资源调查和风险评估等部分。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归某某人民币0.8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4日,宿豫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江苏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问题:1.电工李某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2.生产车间疏散通道未保持畅通。

  以上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4.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宿迁市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出口无明显标志、疏散通道未保持畅通等违法行为案

  2023年3月7日,宿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宿迁市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经查,该企业存在以下问题:1.部分消火栓被封堵,未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事故隐患;2.生产车间二楼一处安全出口无显著标志,疏散通道被物料堵塞未保持通畅。

  以上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1.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该公司责任人员王某0.1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8日,宿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宿迁市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问题:1.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规定标准;2.未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事故隐患;3.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以上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3.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孙某人民币0.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宿迁某材料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依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逾期未改正案

  2023年4月11日,宿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宿迁某材料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1名工人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焊接作业等问题,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公司在4月23日前完成整改。

  2023年4月24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问题隐患整改情况做复查,发现仍有1名工人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焊接作业。

  以上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经裁量,给予该公司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涉及特种作业的相关岗位)、处人民币1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该公司负责人张某人民币2.4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